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30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306號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1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風之暘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丙○○
乙○○
1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此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公司法規定,聲請本院為風之暘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揆諸前開說明,此事件應由該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查風之暘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區○○路83號2 樓之2 ,有該公司設立登記表,在卷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