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39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396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瀚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甲○○為瀚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係瀚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以本院98年度司字第395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又該公司選任其為簿冊文件保存人,故其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係瀚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首揭法條規定,其聲請本院指定瀚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