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396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瀚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甲○○為瀚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係瀚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以本院98年度司字第395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又該公司選任其為簿冊文件保存人,故其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係瀚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首揭法條規定,其聲請本院指定瀚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