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7號債 務 人 張秀娟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戊○○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0日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744 號裁定自98年10月23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㈠第4 頁)。次查,債務人目前於全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業務助理,每月實領薪資新臺幣(下同)4 萬8,697 元(已扣除勞保、健保及綜合所得稅),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等情,有其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9年2 月至9 月薪資轉帳明細在卷足憑(見本院卷㈠第296 至298 頁、卷㈡第33至35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分90期清償,第1 至89期每期清償2 萬2,000 元,第90期清償9,449 元,總清償金額為196 萬7,446 元,清償成數為100%,則債務人每月實領薪資扣除每月清償金額後,尚餘2 萬5,197 元(計算式:00000-00000=25197 )。而依債務人所陳,其目前與未成年女兒王○○(00年00月00日生)共同居住於臺北縣汐止市,且其因業務工作需要及患有子宮內膜異位之疾,故電話及醫療支出較高,而其女有矯正弱視之需,且因債務人之配偶王銘鴻於93年間即已離家,故由債務人單獨扶養其女,其每月個人必要支出計1 萬1,500 元、其女之扶養費計1 萬2,000 元等語,並提出臺安醫院醫療費用收據、汐止國泰綜合醫院99年9 月18日診斷證明書供參(見本院卷㈡第37、38頁),堪認為真實,則參酌債務人之工作需要、其個人及其女之醫療需要、內政部所公布99年度臺北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 萬0,792 元,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照護之原則,上開必要支出情形應屬合理。況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方案之受償總額為196 萬7,446 元,已高於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82萬5,626 元,且其總清償比例為100%,對債權人之權益已有充足之保障。 三、至債務人對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之房屋貸款保證債務部分(下稱系爭房屋貸款保證債務),按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款及消費性款,已取得銀行法第12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得就連帶保證人平均求償之,銀行法第12條之1 第1 項及第3 項前段定有明文。準此,銀行於求償時,未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以前,不得逕向連帶保證人求償。查系爭房屋貸款保證債務之借款人張俊龍目前仍正常繳款中,故債權人台北富邦銀行尚未對該房屋貸款之抵押物行使抵押權,此經台北富邦銀行陳述在卷,有該銀行99年9 月23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㈡第50頁)。是依上開銀行法規定,台北富邦銀行就系爭房屋貸款保證債務尚不得向債務人求償。本件更生方案就系爭房屋貸款保證債權為附條件之清償,載明:於借款人張俊龍有債務不履行之情事,且經該銀行踐行銀行法第12條之1 第3 項前段所規定之程序時,始得以實際不足受償額加入本件更生方案受清償,並與其他債權人之債權金額(以本院99年9 月6 日公告之債權表為準)按債權比例受分配等語,於法並無不當。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方案 ~T30X0L2;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分90期(即7 年6 個月)清償│ │ 。 │ │2.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第1 至89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 萬2,000 元,第│ │ 90期清償9,446 元。各債權人之受分配金額如下列第貳點「每期受分配金額」│ │ 欄所示。 │ │3.債務總金額:196 萬7,446 元(未包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房屋│ │ 貸款連帶保證債務93萬3,371元)。 │ │4.清償總金額:196 萬7,446 元。 │ │5.總清償比例:100﹪。 │ │6.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除有下述7.之情形外,視為全部到期,並回復如債權│ │ 表所示債權總合。 │ │7.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 │ 期應順延一期。 │ │⒏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房屋貸款保證債務93萬3,371 元,於│ │ 該房屋貸款借款人張俊龍有債務不履行之情事,且該債權人踐行銀行法第12條│ │ 之1 第3 項所定程序後,仍求償不足時,始得以該求償後之實際不足額加入更│ │ 生方案受清償,並與其他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債權金額(依本院99年 │ │ 9 月6日公告之債權表為準)按債權比例受分配。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 │ │ │ 每期受分配金額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 │ │ │第1 至89期│ 第90期 │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4,387元│ 385元│ 122元│ ├──┼──────────────┼──────┼─────┼────┤ │ 2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76,873元│ 860元│ 333元│ │ │(原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10,850元│ 3,476元│ 1,486元│ ├──┼──────────────┼──────┼─────┼────┤ │ 4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9,080元│ 102元│ 2元│ ├──┼──────────────┼──────┼─────┼────┤ │ 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16,195元│ 1,299元│ 584元│ ├──┼──────────────┼──────┼─────┼────┤ │ 6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2,664元│ 1,483元│ 677元│ ├──┼──────────────┼──────┼─────┼────┤ │ 7 │庚○○ │ 75,000元│ 839元│ 329元│ ├──┼──────────────┼──────┼─────┼────┤ │ 8 │臺灣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14,299元│ 1,278元│ 557元│ ├──┼──────────────┼──────┼─────┼────┤ │ 9 │乙○○ │ 200,000元│ 2,236元│ 996元│ ├──┼──────────────┼──────┼─────┼────┤ │ 10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259,848元│ 2,906元│ 1,214元│ ├──┼──────────────┼──────┼─────┼────┤ │ 1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7,861元│ 2,324元│ 1,025元│ ├──┼──────────────┼──────┼─────┼────┤ │ 12 │己○○ │ 70,000元│ 783元│ 313元│ ├──┼──────────────┼──────┼─────┼────┤ │ 13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0,389元│ 1,793元│ 812元│ ├──┼──────────────┼──────┼─────┼────┤ │ 14 │丙○○ │ 100,000元│ 1,118元│ 498元│ ├──┼──────────────┼──────┼─────┼────┤ │ 15 │甲○○ │ 100,000元│ 1,118元│ 498元│ ├──┼──────────────┼──────┼─────┼────┤ │ │合 計 │ 1,967,446元│ 22,000元│ 9,446元│ ├──┴──────────────┴──────┴─────┴────┤ │叁、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第1至89期每期受分配金額=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第90期受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第1至89期受分配總金額。 │ │四、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要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 │ 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T64X4L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