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2號債 務 人 高珮桓原名:高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保證人梁孝珍擔保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履行。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8年消債更更字第2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4 頁),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之薪俸袋(見本院卷第182 、255 、256 、257 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清償8 年,每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8,800 元,總清償金額為180 萬4,800 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為53.89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180 萬4,800 元,高於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見本院卷第195 頁) 。再參諸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並無可供變價之財產,從而,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顯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㈡債務人原任職於台灣通用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通用),惟於97年11月間,因公司訂單減少,為節省人事開銷,乃強制中高年齡之員工退休,債務人遭裁員時已屆50歲,無法尋獲工作,僅能以打零工維生,此有債務人之陳報狀、失業給付申請書在卷足憑(見本院98年度消債更更字第2 號卷第21、116 至118 頁),雖債權人陽信銀行以「曾經向台灣通用聯絡,其人事小姐表示債務人乃自願離職」為理由,斷定債務人乃為減免債務,自行離職再另謀收入較低之工作,然查,若是自願性離職即無法請領失業給付,惟債務人於98年1 月請領失業給付時,就業服務站之審核結果為「要件符合且備妥申請書件」,由此觀之陽信銀行之質疑,並無理由。債務人自今年3 月起受雇於迪化街之江記華隆商行,從事烤肉條及包裝之工作,時薪95元,每月平均薪資為2 萬8,800 元,因任職未滿一年,尚不知是否有年終獎金得領取,亦有本院消債事件筆錄、債務人陳報狀、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77 、181 、253 頁)。以債務人每月收入2 萬8,800 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1 萬8,800 元後,僅餘1 萬元支應日常生活所需,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以該地區99年度最低生活支出1 萬4,614 元觀之,債務人已竭盡所能撙節支出,努力清償債務。又債務人現年已51歲,仍願盡最大之還款誠意延長清償期間為8 年,堪認債務人之更生方案公允、合理。 ㈢另經本院職權函查保險公司可知,債務人並無任何保單價值準備金可供清償債務,亦有工商登記資料、保險公司函覆結果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58 、261 、262 )。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又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 │ │2.每期在每月2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 萬8,800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 │ 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334 萬8,737 元(依本院99年3 月26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 │ 計算) │ │4.清償總金額:180 萬4,800 元 │ │5.總清償比例:53.89﹪ │ │6.保證人梁孝珍(國民身分證字統一編號:Z000000000,地址:臺北市北投區榮華│ │ 一路3巷7號5樓)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 │ 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789,262 │ 4,43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806,722 │ 4,529 │ │ │有限公司 │ │ │ ├──┼────────┼────────────┼───────────┤ │ 3 │花旗(台灣)商業│ 166,689 │ 936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4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212,139 │ 1,19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5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178,506 │ 1,00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6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 203,297 │ 1,14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28,869 │ 72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8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 265,783 │ 1,492 │ │ │有限公司 │ │ │ ├──┼────────┼────────────┼───────────┤ │ 9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 319,705 │ 1,795 │ │ │有限公司 │ │ │ ├──┼────────┼────────────┼───────────┤ │ 1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30,501 │ 73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1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 5,578 │ 3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2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141,686 │ 795 │ │ │有限公司 │ │ │ ├──┼────────┼────────────┼───────────┤ │ │合 計 │ 3,348,737 │ 18,8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三、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清償比例÷96期(元以下四捨五入)。 │ │四、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五、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六、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 │ 期應順延一期。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