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44號原 告 光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提出之協力廠商工程合約第14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