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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53號

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53號

原告
全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被告
大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慶鴻鑫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14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大莊工程有限公司、慶鴻鑫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具狀提出系爭工程款〈即被告慶鴻鑫實業有限公司所稱之25,356,340元〉之結算資料、付款證明,並說明98年1 月12日結算款明細中所載「第20期款」是否為系爭工程款之部分款項,繕本逕寄對造;原告應於收受上開書狀後5 日內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寄對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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