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5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53號
- 原告
- 全夆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樓
- 被告
- 大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慶鴻鑫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14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大莊工程有限公司、慶鴻鑫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具狀提出系爭工程款〈即被告慶鴻鑫實業有限公司所稱之25,356,340元〉之結算資料、付款證明,並說明98年1 月12日結算款明細中所載「第20期款」是否為系爭工程款之部分款項,繕本逕寄對造;原告應於收受上開書狀後5 日內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寄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