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5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55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國立故宮博物院
- 法定代理人
- 周功鑫
- 訴訟代理人
- 徐克銘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凡聖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凱威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加拿大商洛德博物館文化規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Gail Lord
- 訴訟代理人
- 符玉章律師
葉至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即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倪強」之記載,應更正為「Gail Lord」。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