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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
    方彬彬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穩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62號上 訴 人 穩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肆萬柒仟叁佰叁拾玖元(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零伍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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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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