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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89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89號

原告
盛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仕美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肆佰捌拾玖萬貳仟壹佰柒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

伍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肆萬玖仟零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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