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統群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陸仟玖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