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9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91號
- 原告
- 俊昱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貳萬伍仟伍佰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伍佰叁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