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9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95號
- 原告
- 日商株式會社荏原製作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億肆仟壹佰玖拾捌萬貳仟玖佰伍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佰伍拾貳萬伍仟叁佰貳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佰伍拾貳萬肆仟捌佰貳拾叁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依被告人數附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