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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9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95號

原告
日商株式會社荏原製作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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