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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日商株式會社荏原製作所
  • 被告
    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95號 原   告 日商株式會社荏原製作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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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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