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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拍字第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王怡雯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甲○○
  • 被告
    華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拍字第718號聲 請 人 甲○○ 丁○○ 丙○○ 相 對 人 華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7年4 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甲○○、丁○○、丙○○(債權額比例各為3 分之1)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 ,設定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97年7 月17日,債務清償日期則依各個契約約定,而經同年月21日登記在案。相對人旋於同日向聲請人甲○○、丁○○、丙○○借款120 萬元,約定97年7 月21日償還,並分別簽發面額40萬元、未載到期日、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3 紙,交予聲請人甲○○、丁○○、丙○○為執,詎屆期後仍未獲付款,聲請人甲○○、丁○○、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借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桂大永 附表: ┌───────────────────────────────────────────────┐ │土地標示 98年度拍字第718號│ ├───────────────────────┬──┬────┬────┬──────────┤ │土 地 坐 落 │地目│面 積│權利範圍│所 有 權 人│ ├──┬───┬───┬────┬───┬───┤ ├────┤ │ │ │編號│縣 市│鄉 鎮○ 段 │小 段│地 號│ │平方公尺│ │ │ │ │ │市 區│ │ │ │ │ │ │ │ ├──┼───┼───┼────┼───┼───┼──┼────┼────┼──────────┤ │ 1 │臺北縣│三芝鄉│新小基隆│埔頭坑│ 81-98│ 建 │ 89│ 1/3│華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 2 │臺北縣│三芝鄉│新小基隆│埔頭坑│81-107│ 建 │ 232│ 1/3│華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 │建物標示 98年度拍字第718號│ ├──┬──┬─────┬────┬─────┬───────┬─────┬──────────┤ │編號│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建 物 面 積│ 權利範圍 │所 有 權 人│ │ │ │ │ │要建築材料│ (平方公尺) │ │ │ │ │ │ │ │及房屋層數├───┬───┤ │ │ │ │ │ │ │ │樓 層│附 屬│ │ │ │ │ │ │ │ │面 積│建 物│ │ │ ├──┼──┼─────┼────┼─────┼───┼───┼─────┼──────────┤ │ 1 │ 700│臺北縣三芝│臺北縣三│鋼筋混凝土│第1 層│ │ 全 部 │華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 │鄉新小基隆│芝鄉民生│加強磚造 │ 88.23│ │ │ │ │ │ │段埔頭坑小│街62號1 │ (3 層)│騎 樓│ │ │ │ │ │ │段81-98 、│樓 │ │ 20.83│ │ │ │ │ │ │81-107地號│ │ │走 廊│ │ │ │ │ │ │ │ │ │ 5.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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