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34號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 ┌──┬────────────────────────────┐ │編號│文 件│ ├──┼────────────────────────────┤ │ 01 │債務人、其配偶馮敏華、其長子董任堅及其長女董任美民國97年│ │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 │ │單影本。。 │ ├──┼────────────────────────────┤ │ 02 │債務人陳明每月手機費用高達2,000 元,有違常理,債務人似有│ │ │未撙節支出、不當浪費之情形。請提出單據說明其必要性,並表│ │ │明日後若裁定開始更生,能否酌減一定數額? │ ├──┼────────────────────────────┤ │ 03 │債務人於98年7 月8 日陳報狀所陳明之更生方案缺漏每期清償金│ │ │額之數額,請重新陳報。 │ ├──┼────────────────────────────┤ │ 04 │據債務人陳明伊於97年4 月1 日起任職星辰通運有限公司擔任駕│ │ │駛職務,提出伊與該公司簽訂之雙務契約(諸如:雇傭契約等)│ │ │影本,並說明伊除每月固定薪資新臺幣(下同)1 萬8,000 元外│ │ │,有無其他獎金或津貼等收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