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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
    古振暉

  • 當事人
    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98號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九十八年七月四日為止,債權人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合和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 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請求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合和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和公司)之薪資債權為保全處分,並提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民國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表等件為證。經查,債務人除對合和公司之每月薪資收入及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新臺幣(下同)16,220元、艾克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股票外,別無其他財產;其自陳艾克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已倒閉,而其於合和公司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28,550元,此有上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7年8 月至98年1 月之薪資證明在卷足稽,堪認債務人之收入可能將因債權人聲請執行而有大幅變動。為避免債務人之財產有重大變革或生活陷入困境,難以維持更生重建之機會,從而債務人雖尚未經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其對第三人合和公司之薪資債權,但預行聲請保全其薪資債權全額,核非無理,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公告後(非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書 記 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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