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
- 債務人
- 尤耀炫原名:尤耀
- 代理人
- 青含國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陳明戶籍地臺北市○○區○○街85巷47號1 樓房屋為何人所有 ? ⒉陳明債務人有何於戶籍地外,另行租屋居住之必要性。 ⒊陳明債務人是否仍從事美樂家銷售事業?每月營業額若干? ⒋陳明債務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中,關於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金額之原因?目前是否持有上開公司股份?如是,請陳明上開 股份之現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⒌承上,陳明本件若准予開始更生,債務人是否願自行出售上開 股份,以清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 ⒍陳明每月房屋租金新臺幣(下同)5,800 元(含電視及電費) ,是否包含水費及瓦斯費在內? ⒎陳明每月電話費若干元? ⒏債務人稱自己及其母林琴英每月醫療費用共2,000 元部分,請 分別陳明二人之每月醫療費用各若干元。 ⒐承上,陳明債務人上開醫療費用係因何疾病之治療而支出?有 無持續治療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診斷證明書。 ⒑陳明林琴英是否領有老人年金、殘障補助及其他社會補助?每 月各若干元?並提出其自民國96年4 月迄今在郵局所開立存款 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 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⒒陳明其他依法應扶養林琴英之扶養義務人(即債務人之兄弟姐 妹)共有幾人?其現職工作內容及收入狀況為何?每月實際支 出扶養費用之金額為何?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與證明。 ⒓提出林琴英之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 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