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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黃小瑩

  • 被告
    尤耀炫原名:尤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債 務 人 尤耀炫原名:尤耀 代 理 人 青含國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小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陳明戶籍地臺北市○○區○○街85巷47號1 樓房屋為何人所有? ⒉陳明債務人有何於戶籍地外,另行租屋居住之必要性。 ⒊陳明債務人是否仍從事美樂家銷售事業?每月營業額若干? ⒋陳明債務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中,關於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金額之原因?目前是否持有上開公司股份?如是,請陳明上開股份之現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⒌承上,陳明本件若准予開始更生,債務人是否願自行出售上開股份,以清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 ⒍陳明每月房屋租金新臺幣(下同)5,800 元(含電視及電費),是否包含水費及瓦斯費在內? ⒎陳明每月電話費若干元? ⒏債務人稱自己及其母林琴英每月醫療費用共2,000 元部分,請分別陳明二人之每月醫療費用各若干元。 ⒐承上,陳明債務人上開醫療費用係因何疾病之治療而支出?有無持續治療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診斷證明書。 ⒑陳明林琴英是否領有老人年金、殘障補助及其他社會補助?每月各若干元?並提出其自民國96年4 月迄今在郵局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⒒陳明其他依法應扶養林琴英之扶養義務人(即債務人之兄弟姐妹)共有幾人?其現職工作內容及收入狀況為何?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之金額為何?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與證明。 ⒓提出林琴英之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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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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