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25號債 務 人 王嘉儀即王素珠 代 理 人 李勇三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並為補充陳述,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5 項、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同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著有規定。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並為補充陳述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提出「依民國95年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所簽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書」,且協商成立協議書及無擔保還款計畫書皆須已簽章(如已遺失,請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2.提出債務人自96年5 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96年5 月起迄今所有在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3.提出債務人自96年5 月起迄今證券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集保戶往來證券明細及其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等相關資料。 4.提出聚力實業有限公司、富得呢羢綢緞有限公司(下稱富得呢羢公司)、亞芃實業有限公司之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及五年內之401表格或營業登記准許函及五年內之403表格影本。若未報營業稅者,應提出最近五年內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再若未報所得稅者,須以書面陳述每月平均營業及收入之情形,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 5.依債務人所提95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除富得呢羢公司、侯紀有限公司(下稱侯紀公司)之薪資所得外,尚有有限責任臺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連大興有限公司及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所得。且債務人自97年1 月起領取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低收入戶補助,債務人應重行列表說明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所有收入明細,並陳明各項所得來源、期間及數額。 6.承5 ,債務人應說明前開所提營利所得之詳細內容,並據實說明金錢用於何處。又債務人是否仍領取低收入戶補助,亦一併提出相關文件到院。 7.依債務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債務人於侯紀公司薪資總所得為30萬元,何以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載明96年4 月1 日至同年12月31日薪資總所得為22萬5,000 元?債務人顯未誠實陳報其收入狀況,應提出債務人在職證明、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自96年5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8.提出96年5 月起迄今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與租金轉帳證明。又依債務人所提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債務人每月須繳納3 萬4,000 元之房租,何以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載明租金每月支出1萬元? 9.提出債務人前配偶侯承慶96至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並釋明離婚時有無就贍養費及子女之扶養費協商。縱然未協商,侯承慶應負擔一半扶養費用。若未負擔,應釋明合理之理由。 10.應重行提出債權人清冊,並陳明花旗銀行目前對債務人之債權種類、數額、債權發生原因及花旗銀行地址。 11.提出債務人清冊,並陳明債務人姓名、地址、債務種類、債之發生原因及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