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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
    李建忠

  • 當事人
    楊旭暉即楊旭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33號債 務 人 楊旭暉即楊旭輝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事項之報告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建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書 記 官 朱亮彰 附件: 1、債務人投資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36萬6890 元之原因、資金來源及持股比例,該公司目前經營狀況,是 否有股東分紅或其他獲利情形,得否換價以清償債務,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2、債務人名下汽車之行照影本,並說明有何使用汽車之原因及 必要性,並表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是否同意將汽車變賣以 清償債務,並節省相關支出。 3、自民國96年5 月起迄今債務人於郵局及往來金融機構所開立 存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4、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 5、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96年5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 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為領取現金,亦應 有薪資袋、薪水條或簽領薪資單據等證明文件,不得僅以國 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代替。另說明 債務人任職於和行資訊有限公司、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 公司是否領取年終獎金或其他獎金、津貼,其金額,發放時 間,及債務人從事業務、保險工作每月收入情形與薪資結構 (如固定底薪、業績獎金、佣金、紅利或服務費)。 6、說明目前居住房地之權源,居住房地所有權人,所居住房屋 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 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97年度全年水、電、瓦斯、電話費繳 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7、債務人提出適當單據,以釋明每月交通費用須1 萬元之原因 及其必要性。 8、提出適當證明文件,說明楊銘源、楊李麗霞每月扶養費須50 00元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 括金額代之。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 9、債務人配偶蘇稚芳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財產歸屬清單,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自98年 1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 提出)。並說明其實際收入狀況,工作內容,及如何與債務 人分擔家庭共同必要生活費用及子女扶養費。若未支出,應 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0、楊○○、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1、楊銘源、楊李麗霞實際居住地址,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說明其目前有無工作,月收入狀況,於何時退休,是否領取退休金、老年年金、勞保老年給付及金額。若曾領取一次請領之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並說明資金流向。 12、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楊銘源、楊李麗霞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之收入證明文件(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 )。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3、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陳報每月個人必要支出1 萬7125元(扣除扶養費用1 萬4645元),已超過依內政部主計處公布98年度臺北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 萬0792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等),債務人顯未撙節支出,有不當浪費之情。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14、據債務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人積欠多達10家金融機構,高達124 萬2300元之債務。債務人應具體說明其積欠上開高額債務之確實原因,並不得以「卡債利息過高,以卡養卡,或生活消費支出」等空泛理由代之。 15、提供施佐亨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可聯絡電話及手機號碼,並提出借貸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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