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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50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50號

債務人
梁國偉
代理人
林世芬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復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梁國偉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以駕駛計程車為業,並以明細表,按時
  間先後順序,詳列債務人自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30日內,每日
  駕駛計程車之營業時間、月收入、月成本、月淨利為何。暨提
  出債務人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營業小客車行照影本及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⒉提出債務人每月領得低收入戶補助新臺幣(下同)3,000 元、
  殘障津貼4,000 元之證明文件,及自96年6 月迄今所有在郵局
  、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含薪資轉帳帳戶)之存摺封面及
  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
  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⒊債務人稱其以駕駛計程車為業,惟其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分別列載波特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萬福交通
  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請據實說明債務人自96年6 月迄今之所
  有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情形(包括正職及兼職收入),並提出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⒋說明債務人每月生活費9,000 元之計算明細及各細項金額,提
  出適當單據供參。
⒌說明債務人之戶籍所在房屋及其基地為何人所有?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⒍說明債務人之母陳阿秀、兄梁士偉、梁志宏目前工作內容及每
  月收入情形,並提出渠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6、
  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
⒎說明債務人之兄梁士偉、梁志宏如何與債務人分攤其母陳阿秀
  之扶養費用。如未分攤,請說明其原因。
⒏說明債務人之母陳阿秀每月扶養費用高達10,000元之明細及各
  細項金額。
⒐說明債務人之母陳阿秀、兄梁士偉、梁志宏是否領取殘障津貼
  或其他社會補助?每月各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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