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50號債 務 人 梁國偉 代 理 人 林世芬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復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梁國偉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以駕駛計程車為業,並以明細表,按時間先後順序,詳列債務人自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30日內,每日駕駛計程車之營業時間、月收入、月成本、月淨利為何。暨提出債務人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營業小客車行照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⒉提出債務人每月領得低收入戶補助新臺幣(下同)3,000 元、殘障津貼4,000 元之證明文件,及自96年6 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含薪資轉帳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⒊債務人稱其以駕駛計程車為業,惟其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分別列載波特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萬福交通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請據實說明債務人自96年6 月迄今之所有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情形(包括正職及兼職收入),並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⒋說明債務人每月生活費9,000 元之計算明細及各細項金額,提出適當單據供參。 ⒌說明債務人之戶籍所在房屋及其基地為何人所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⒍說明債務人之母陳阿秀、兄梁士偉、梁志宏目前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渠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6、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⒎說明債務人之兄梁士偉、梁志宏如何與債務人分攤其母陳阿秀之扶養費用。如未分攤,請說明其原因。 ⒏說明債務人之母陳阿秀每月扶養費用高達10,000元之明細及各細項金額。 ⒐說明債務人之母陳阿秀、兄梁士偉、梁志宏是否領取殘障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每月各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