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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52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52號

債務人
鄭雪娥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5 項、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朱亮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債務人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並陳明所有債權人姓名與地址、
   債權種類、債權數額及債權發生原因(民間債權人之部分應
   與金融機構之部分分別說明),不得以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
   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協商前置專用債權人清冊代替。
2、提出債務人名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並說明上開不動產
   目前使用情形,是否出租與第三人使用。如是,其每月租金
   收益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非自用,是否同意出售
   以清償所欠債務。
3、債務人自民國96年6 月起迄今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
   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97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
4、提出債務人於富經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離職證明,並說明離職
   原因,是否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5、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及金額。若
   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
   原因。
6、債務人應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繳納查詢費新
   臺幣(下同)100 元,並提出繳款證明影本,供本院函查債
   務人集保戶往來證券明細及其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相關資料
7、提出證券公司交易明細查詢單,並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
   務人自95年6 月起迄今,因投資股票而盈虧之金額明細。
8、說明所居住房屋之居住權源,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
   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97
   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室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
   申請)。
9、債務人配偶王福田96、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自96年5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
   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及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並說明是否領取殘障津貼及金額,如何與債務人
   分擔家庭共同生活費用及子女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
   未能支出之原因。
10、王建仁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自96年6 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
    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又其已年滿20歲,並申請就學貸
    款,於債務人積欠高額債務,致其每月收入無法履行協商條
    件之情形下,更應於課餘時間賺取薪資,以分擔家計。
    關於王建仁每月4000元之扶養費,不得列入債務人每月必要
    生活費用。債務人並應表明若經開始更生,是否同意免除負
    擔對王建仁每月4000元之扶養費。若不同意,說明不同意之
    原因及其必要性。
11、應受扶養人王○○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
    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無工作,及收入證明影本。另
    說明其每月扶養費須4000元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
    ,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
12、債務人已年滿46歲,且勞工保險投保年資已屆滿21年。債務
    人應說明預計於何時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係一次請領或按月
    請領,分別得請領之金額。債務人並應表明所請領金額於扣
    除債務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後,是否同意於合理範圍內用以
    履行更生方案。
13、債務人生活單純,卻積欠多達21家金融機構,高達554 萬19
    56元之金融機構債務。債務人應具體說明其積欠上開債務本
    金之確實原因,並不得以「貸款,卡債利息過高,以卡養卡
    ,維持基本生活」等空泛理由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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