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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53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53號

債務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5 項、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同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自何時起未再履行民國95年6 月與最大債權銀行協
  商成立之還款條件。
⒉債務人未陳報其於天錡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請據實
  說明96年6月迄今之每月所得情形及薪資結構(如正職收入、
  兼職收入、本薪、獎金、紅利等),並提出其97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8年1
  月迄今之薪資單、自96年6 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
  立存款帳戶(含薪資轉帳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
  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
  日止)。
⒊說明目前承租房屋(即臺北市○○街139 號3 樓之2) 之坪數
  ?供何人居住?其他居住之人工作內容、每月收入情形、與債
  務人如何分攤共同生活必要費用(如房租、水、電、瓦斯、電
  話及管理費用等)?並提出完整租賃契約影本及債務人實際給
  付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5,000 元之證明文件。
⒋說明債務人之配偶石曉娟自95年6 月間迄今之工作內容及每月
  收入情形,並提出其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⒌債務人先稱每月支出其子何穎傑扶養費用及配偶產檢費用共5,
  000 元,復稱其子何穎傑每月扶養費用5,000 元,請據實說明
  債務人每月支出之扶養費用究為若干(包括計算明細及各細項
  金額)?應受扶養人究為何人?
⒍說明債務人與其配偶石曉娟如何分攤其子何穎傑之每月扶養費
  用。並提出何穎傑之最近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⒎債務人稱家庭成員增加乙節,請說明其配偶是否已生產?生產
  前每月產檢費用約若干元?新生兒之每月扶養費用若干(包括
  計算明細及各細項金額)?債務人與其配偶如何分攤該筆扶養
  費用?並提出新生兒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⒏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73480號執行命令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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