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

債務人
甲○○
代理人
吳文升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陳明債務人自何時起未再履行民國95年間與最大債權銀行台新
  銀行成立之還款條件。
⒉陳明債務人目前工作內容、薪資結構(如本薪、獎金、紅利)
  、薪資發放日期。
⒊說明債務人有何支出每月電話費(含市內電話、行動電話及網
  路)高達新臺幣(下同)2,682 元之必要性。
⒋說明債務人所持有新生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現值,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⒌提出債務人之95、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⒍提出債務人自98年1 月迄今受領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薪資之證
  明(包括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
⒎提出債務人之汽車行照影本。
⒏債務人居住於臺北縣淡水鎮,而所陳每月必要生活支出高達17
  ,682 元 ,遠高於內政部主計處公布98年臺灣縣人民最低生活
  費10,792元,請說明上開高額必要生活支出之原因及必要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