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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60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張國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360號

債務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事項之報告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朱亮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文                                           件  │
├──┼─────────────────────────┤
│ 01 │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
│ 02 │經查,債務人曾任旭輝整合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旭輝│
│    │公司)之董事,債務人應提出旭輝公司民國94、95年之營│
│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表格),及提出適當單據│
│    │或證明文件,列表說明自94年9 月起95年10月止,旭輝公│
│    │司每月營業銷售額、營業成本之明細及各細項金額。    │
├──┼─────────────────────────┤
│ 03 │查債務人於97年受有光明遍照股份有限公司、銘財國際企│
│    │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債務人應按時間順序,│
│    │列表說明自96年11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
│    │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
│    │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詳細記載每月大約收入金額│
│    │,不得僅以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代之。          │
├──┼─────────────────────────┤
│ 04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
│    │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
│    │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
├──┼─────────────────────────┤
│ 05 │提出債務人、其父鄭隆枝之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    │。                                                │
├──┼─────────────────────────┤
│ 06 │鄭隆枝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實際居住地址、96│
│    │至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
│    │資料清單。說明其目前有無工作,月收入狀況,於何時退│
│    │休,是否領取退休金、老年年金、勞保老年給付及金額。│
│    │若曾領取一次請領之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並說明資金│
│    │流向。                                            │
├──┼─────────────────────────┤
│ 07 │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鄭隆枝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
│    │女)之收入證明文件(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
│    │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
│    │,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
│    │原因。                                            │
├──┼─────────────────────────┤
│ 08 │提出債務人每月實際支付鄭隆枝新臺幣(下同)5,000 元│
│    │至1 萬元之證明文件。另提出適當證明,說明鄭隆枝每月│
│    │生活費須5,000 元至1 萬元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
│    │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若未實際支出,不│
│    │得列入。                                          │
├──┼─────────────────────────┤
│ 09 │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
│    │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
│    │證明,及97年度全年水、電、瓦斯、電話費繳費明細(向│
│    │繳費單位申請)。                                  │
├──┼─────────────────────────┤
│ 10 │債務人應提出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營業小客車行照│
│    │影本,並據實詳述其駕駛計程車主要營業範圍,每月營業│
│    │日數,每日營業時間及每月營業成本之明細、各細項金額│
│    │。                                                │
├──┼─────────────────────────┤
│ 11 │據債務人所述其駕駛計程車月收入僅2 萬5,000 元,若扣│
│    │除債務人另為陳報之維修費用5,000 元,及手機費1, 000│
│    │元等營業成本後,月淨收入僅1 萬9,000 元,較同業收入│
│    │為低,顯非合理,且有違常情,難認為真實。債務人應說│
│    │明每月收入2 萬5,000 元,是否已扣除相關成本及費用,│
│    │而為淨收入所得。若仍主張係尚未扣除相關成本及費用,│
│    │應說明預計如何改善其每月收入狀況。                │
├──┼─────────────────────────┤
│ 12 │提出每月汽車維修費需達5,000元之支出單據證明文件。 │
├──┼─────────────────────────┤
│ 13 │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個人每月生活│
│    │支出1 萬9,500 元(尚未計入扶養費支出),已超過依內│
│    │政部主計處公布98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 萬4,│
│    │558 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等),債務人顯未撙│
│    │節支出,有不當浪費之情。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
│    │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
│    │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
│    │要性。                                            │
├──┼─────────────────────────┤
│ 1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以債務人「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
│    │方案」而開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債務人應詳述協商│
│    │過程,並說明過程中債務人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曾提出之│
│    │還款方案,與未能接受還款方案之具體理由。          │
├──┼─────────────────────────┤
│ 15 │提出合理公允之更生方案內容(應含還款來源、每期清償│
│    │金額、清償比例、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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