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並為補充陳述,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5 項、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同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著有規定。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並為補充陳述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說明民間債權人設定抵押權後,目前有無行使抵押權?陳明民間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關係及聯絡方式(應含住家電話、行動電話及地址),並提出借貸契約書、借款交付金融機構明細資料(債務人提供之存簿僅有民間債權人39,000元之匯款紀錄)、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切結書(應含身分證字號、本人之簽名與蓋章),又債務人陳明於95年至96年期間收入不足以還款靠親友接濟,有無其他民間債權人? 2.說明債務人97年迄今於宏積科技有限公司之工作內容及收入情形(包含時薪、每天工作時數、每月工作天數、工作地點或雇主),並提出薪資匯款資料、薪資單及民國97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若債務人領取薪資方式為收受現金,則債務人應提出雇主簽名與蓋章之切結書(應含公司名稱及地址、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債務人之職稱等)。又債務人陳明居住於公司宿舍,經查其址亦為債務人之姐戶籍址,應說明債務人任職之公司與其姐之關係為何? 3.說明應受扶養人黃明珠目前有無工作?除勞眷補助有無其他收入?若有,每月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債務人之母有無分攤房貸?不能分攤之原因為何? 4.債務人負擔房貸費用每月為11,200元,倘加計生活必要支出6,659 元,合計17,859元,已超過內政部主計處公布98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14,558元,債務人之每月生活支出過高,似有未撙節支出、不當浪費之情形。請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最低生活費標準,盡最大義務還款?並重新擬定具體之更生方案(應含清償金額、清償比例、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