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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張國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

債務人
陳美伶即陳青芸
代理人
林世昌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文                                                  件│
├──┼───────────────────────────┤
│ 01 │債務人之姨父李木河與其繼承人之基本資料。              │
├──┼───────────────────────────┤
│ 02 │債務人戶籍址房屋與原聯絡地址「臺北縣板橋市觀光街75之1 │
│    │號」及「桃園市○○路000 號12樓」房屋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
│    │本(此資料任何人皆可聲請);並陳明上開三房地所有權人與│
│    │債務人之關係。                                        │
├──┼───────────────────────────┤
│ 03 │債務人自陳居友人家,表明該友人住處之地址及該友人之基本│
│    │資料;並提出該友人住處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此資料任何│
│    │人皆可聲請)。                                        │
├──┼───────────────────────────┤
│ 04 │債務人女兒陳采文及其母陳謝菊梅之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
│    │料清單。                                              │
├──┼───────────────────────────┤
│ 05 │債務人母親陳謝菊梅之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06 │債務人每月之收入,除政府補助中低收入身障補助4,000 元、│
│    │兒少補助1,400 元外,是否有其他收入?                  │
├──┼───────────────────────────┤
│ 07 │說明債務人曾擔任台灣有魚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雙魚圖書│
│    │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雙魚商業信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董事│
│    │之原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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