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票字第17號聲 請 人 瀚宇杰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銘璋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除違約金部分非本票債權,聲請人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莊學志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8年度票字第17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新台幣) │ (新台幣) │ │ │ ├─┼─────────┼─────────┼─────────┼───────────┼───────────┤ │1 │95年6月26日 │1,000,000元 │246,843元 │97年7月25日 │97年7月2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