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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198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票字第1987號

聲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8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陳梅欽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8年度票字第1987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號│ │(新台幣) │ │ │ │├─┼───────────┼───────────┼───────────┼───────────┼────────┤│1 │92年9月18日 │602,000元 │93年9月11日 │93年9月13日 │FBZ0000000 │├─┼───────────┼───────────┼───────────┼───────────┼────────┤│2 │92年9月18日 │602,000元 │93年10月11日 │93年10月11日 │FBZ0000000 │├─┼───────────┼───────────┼───────────┼───────────┼────────┤│3 │92年9月18日 │602,000元 │93年11月11日 │93年11月11日 │FBZ0000000 │├─┼───────────┼───────────┼───────────┼───────────┼────────┤│4 │92年9月18日 │602,000元 │93年12月11日 │93年12月13日 │FBZ0000000 │├─┼───────────┼───────────┼───────────┼───────────┼────────┤│5 │92年9月18日 │602,000元 │94年1月11日 │94年1月11日 │FBZ0000000 │├─┼───────────┼───────────┼───────────┼───────────┼────────┤│6 │92年9月18日 │602,000元 │94年2月11日 │94年2月14日 │FBZ0000000 │├─┼───────────┼───────────┼───────────┼───────────┼────────┤│7 │92年9月18日 │602,000元 │94年3月11日 │94年3月11日 │FBZ0000000 │├─┼───────────┼───────────┼───────────┼───────────┼────────┤│8 │92年9月18日 │602,000元 │94年4月11日 │94年4月11日 │FBZ0000000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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