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312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票字第3126號
- 聲請人
- 商通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2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楊政憲律師
- 代理人
- 楊舜麟律師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3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李瑜娟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98年度票字第3126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號│ │(新台幣) │ │ │ │├─┼───────────┼───────────┼───────────┼───────────┼────────┤│1 │98年2月11日 │821,370元 │98年2月25日 │98年2月26日 │CH0000000 │├─┼───────────┼───────────┼───────────┼───────────┼────────┤│2 │98年3月10日 │500,000元 │98年3月17日 │98年3月18日 │TH0000000 │├─┼───────────┼───────────┼───────────┼───────────┼────────┤│3 │98年3月10日 │595,160元 │98年3月26日 │98年3月27日 │TH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