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5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票字第5601號聲 請 人 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一)本件聲請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甲○○之最新部分(記事勿省略)戶籍謄本。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簡易庭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