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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5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
    方彬彬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票字第5602號聲 請 人 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相對人乙○○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簡易庭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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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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