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5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票字第5602號聲 請 人 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相對人乙○○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簡易庭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