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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5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
    方彬彬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乙○○
  • 被告
    寶立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票字第5771號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寶立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 法定代理人 甲○○ 1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簡易庭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莊學志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8年度票字第5771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 │號│ │   (新台幣)   │ │ │ │ ├─┼───────────┼───────────┼───────────┼───────────┼────────┤ │1 │98年3月31日 │7,000,000元 │98年6月1日 │98年6月1日 │CH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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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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