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58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方彬彬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乙○○、之1,
- 被告寶立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票字第5874號聲 請 人 乙○○ 之1, 相 對 人 寶立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 法定代理人 甲○○ 1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簡易庭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馬正峰 ┌──────────────────────────────────────────────┐ │附表: 98年度票字第5874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票 據 號 碼 │ │號│ │ (新台幣) │ │ │ ├─┼───────────┼───────────┼───────────┼────────┤ │1 │96年1月13日 │7,000,000元 │97年12月31日 │CH0000000 │ ├─┼───────────┼───────────┼───────────┼────────┤ │2 │96年1月13日 │6,400,000元 │97年11月30日 │CH0000000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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