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601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票字第6014號
- 聲請人
- 瀚宇杰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星照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除違約金部分非本票債權,聲請人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方彬彬
┌───────────────────────────────────────────────────────┐│附表: 98年度票字第6014號│├─┬─────────┬─────────┬─────────┬───────────┬───────────┤│編│發票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期日│ 備 註 ││號│ │ (新台幣) │ (新台幣) │ │ │├─┼─────────┼─────────┼─────────┼───────────┼───────────┤│1 │97年11月5日 │10,000,000元 │928,601元 │98年6月3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