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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601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方彬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票字第6014號

聲請人
瀚宇杰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星照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除違約金部分非本票債權,聲請人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方彬彬

┌───────────────────────────────────────────────────────┐│附表: 98年度票字第6014號│├─┬─────────┬─────────┬─────────┬───────────┬───────────┤│編│發票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期日│ 備 註 ││號│ │ (新台幣) │ (新台幣) │ │ │├─┼─────────┼─────────┼─────────┼───────────┼───────────┤│1 │97年11月5日 │10,000,000元 │928,601元 │98年6月30日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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