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607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票字第6075號
- 聲請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運通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其中之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肆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6年5 月18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450,000 元,到期日民國98年5 月20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246,412 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王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