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674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林尚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票字第6746號

聲請人
有佳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秀卿
相對人
安得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文鑾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林尚諭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8年度票字第6746號 │├─┬───────┬────────┬──────────┬──────────┬──────┤│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據號碼 ││號│ │ (新台幣) │ │ │ │├─┼───────┼────────┼──────────┼──────────┼──────┤│1 │97年9月24日 │1,221,024元 │97年12月29日 │98年7月1日 │DC0082183 │├─┼───────┼────────┼──────────┼──────────┼──────┤│2 │98年1月8日 │296,638元 │98年6月31日 │98年7月1日 │DC0082186 ││ │ │ │(98年6月30日)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