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686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票字第6862號
- 聲請人
-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貿城企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相對人
- 人 樓
- 相對人
- 丙○○
樓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依票據法第9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自發票日起至到期日前1 日止之利息,聲請人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林尚諭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8年度票字第6862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 息 起 算 日 ││號│ │(新台幣) │ │ │├─┼───────────┼───────────┼───────────┼───────────┤│1 │98年1月15日 │400,000元 │98年5月15日 │98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