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710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票字第7109號
- 聲請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乙○○
- 相對人
- 台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法定代理人
- 戊○○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樓
- 相對人
- 甲○○
- 相對人
- 己○○
- 1號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七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億元,其中之新臺幣柒仟捌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六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86年6 月17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00 元,到期日民國96年9 月1 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78,500,0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王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