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71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票字第7110號
- 聲請人
- 世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之1
- 相對人
- 遠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 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林尚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8年度票字第7110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提 示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新台幣) │ │ │ │ ├─┼───────────┼───────────┼───────────┼───────────┼───────────┤ │1 │98年2月11日 │5,000,000元 │未記載 │98年2月11日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 ├─┼───────────┼───────────┼───────────┼───────────┼───────────┤ │2 │98年7月25日 │6,630,000元 │未記載 │98年7月25日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