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7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票字第7542號聲 請 人 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叁拾玖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簡易庭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