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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79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周群翔

  • 當事人
    聯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勝律實業有限公司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票字第7997號聲 請 人 聯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勝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簡易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莊學志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8年度票字第7997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提    示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新臺幣)   │ │ │ ├─┼───────────┼───────────┼───────────┼───────────┤ │1 │98年9月16日 │17,959,636元 │98年10月23日 │98年10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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