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84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票字第8424號
- 聲請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甲○○
- 相對人
- 明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樓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丙○○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乙○
樓之4
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馬傲霜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8年度票字第8424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 息 起 算 日 ││號│ │(新臺幣) │ │ │├─┼───────────┼───────────┼───────────┼───────────┤│1 │97年10月20日 │25,600,000元 │98年11月24日 │98年1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