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889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票字第8894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太平國際電信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相對人
- 人 樓
- 相對人
- 乙○○
- 0樓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肆佰伍拾捌萬肆仟元,其中之新臺幣陸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3年7 月19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4,584,000 元,到期日民國98年9 月18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68,0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馬傲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