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9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票字第90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兆得企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丁○○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6年2 月26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466,000 元,到期日民國97年12月1 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426,000 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98年度票字第90號│├─┬─────────┬─────────┬─────────┬───────────┬───────────┤│編│發票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期日│ 利 息 起 算 日 ││號│ │ (新台幣) │ (新台幣) │ │ │├─┼─────────┼─────────┼─────────┼───────────┼───────────┤│1 │96年2月26日 │3,466,000元 │426,000元 │97年12月1日 │97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