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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9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票字第90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兆得企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乙○○
相對人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6年2 月26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466,000 元,到期日民國97年12月1 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426,000 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98年度票字第90號│├─┬─────────┬─────────┬─────────┬───────────┬───────────┤│編│發票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期日│ 利 息 起 算 日 ││號│ │ (新台幣) │ (新台幣) │ │ │├─┼─────────┼─────────┼─────────┼───────────┼───────────┤│1 │96年2月26日 │3,466,000元 │426,000元 │97年12月1日 │97年12月1日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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