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014號聲 請 人 台灣杜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環世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新麗登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存字第164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97年度存字第164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即美商摩根大通銀行台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萬元,准以新台幣壹仟壹佰陸拾柒萬元或等值之美商摩根大通銀行台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予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2430號裁定命聲請人以新台幣(下同)1,167 萬元或等值之美商摩根大通銀行台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後得假扣押,是聲請人提供面額1,200 萬元之美商摩根大通銀行台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金後,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195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853 號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為面額1,167 萬元或等值之美商摩根大通銀行台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而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1640號提存面額1,170 萬元之美商摩根大通銀行台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在案。現因該定期存單業已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