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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5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156號

聲請人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張智剛律師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5年度訴字第21號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零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21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565 號判決確定,依該判決主文所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

附表:98年度聲字第1156號┌──┬───────┬──────┬────────┐│審級│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考 │├──┼───────┼──────┼────────┤│一 │裁判費 │42,679元 │聲請人支出。 ││ │ │47,124元 │ │├──┼───────┼──────┼────────┤│二 │裁判費 │134,705元 │相對人支出。 │├──┴───────┴──────┴────────┤│計算式: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42,679元+47,124元=89,803元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56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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