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9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298號
- 聲請人
- 台灣威樂益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統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存字第1044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464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28萬元為擔保金,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存字第104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之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述擔保金,爰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同意書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
三、經本院調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存字第1044號提存卷宗審核屬實,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