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4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45號
- 聲請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摩諾皮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項第二行關於「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2997號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2998號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觀諸同法第239 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