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4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42號
- 聲請人
- 綋誠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復盛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五五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伍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款、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790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50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557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並經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擔保金返還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影本為證,經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於法相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