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6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69號
- 聲請人
- 線上工場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宇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兼上二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查兩造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44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1003號、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40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8 分之1, 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至第三人即本案被告金如雲部分,聲請人線上工場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對其起訴請求清償借款,經歷審判決聲請人該部分敗訴確定,金如雲無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即無庸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97年度訴字第44號┌───┬───┬───────┬─────┐│審 級 │項 目 │金額(新臺幣)│備 註 │├───┼───┼───────┼─────┤│ 一 │裁判費│20,998 │聲請人支出│├───┼───┼───────┼─────┤│ 二 │裁判費│28,081 │聲請人支出│├───┼───┼───────┼─────┤│ 三 │裁判費│28,081 │聲請人支出│├───┴───┴───────┴─────┤│計算式(元以下4捨5入): ││20,998÷8=2,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