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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6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69號

聲請人
線上工場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宇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查兩造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44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1003號、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40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8 分之1, 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至第三人即本案被告金如雲部分,聲請人線上工場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對其起訴請求清償借款,經歷審判決聲請人該部分敗訴確定,金如雲無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即無庸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97年度訴字第44號┌───┬───┬───────┬─────┐│審 級 │項 目 │金額(新臺幣)│備 註 │├───┼───┼───────┼─────┤│ 一 │裁判費│20,998 │聲請人支出│├───┼───┼───────┼─────┤│ 二 │裁判費│28,081 │聲請人支出│├───┼───┼───────┼─────┤│ 三 │裁判費│28,081 │聲請人支出│├───┴───┴───────┴─────┤│計算式(元以下4捨5入): ││20,998÷8=2,625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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